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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目 内 容
说明信息 江门市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申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敦促购房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7〕13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备新建房屋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条件的企业。
提交要件 1、开户申请表(1份 );
2、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报告书(1份)。
以上需复印的资料用 A4 纸复印,并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温馨提示 业主如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1、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2、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登录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进行物业区域采集或房屋补充操作,保存并提交后,打印申请表并到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3、符合要求的,维修资金服务窗口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4、开发建设单位打印交存通知书,通知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无。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 物业在蓬江、江海区的: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堤西路88号)四楼B区市住建局79-82号窗口,电话:0750-3829717、0750-3871336。
物业在新会区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古榕路38号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电话:0750-6668454。
物业在台山市的:台山市环城西路55号五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电话:0750-552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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