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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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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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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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管辖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维修和更新、改造时,支取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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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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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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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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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申请条件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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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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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使用申请材料 1、使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2、经表决通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在首页资料下载栏下载);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征求意见表(系统自动生成《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签字表》); 4、照片(包括维修部位、设备维修前后的照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征询意见公示照片、竣工验收公示照片); 5、维修部位、设备的保修期相关证明资料; 6、施工合同; 7、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在首页资料下载栏下载); 8、其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书、费用分摊明细表)(如有,需要提供)。 二、应急使用申请材料 1、应急使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在首页资料下载栏下载); 3、维修和更新、改造分摊明细表; 4、照片(包括维修部位、设备维修前后的照片,竣工验收公示照片、维修费用列支情况公告照片); (5)相关专业部门对维修项目的鉴定报告; 6、维修部位、设备的保修期相关证明资料; 7、施工合同; 8、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在首页资料下载栏下载); 9、其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书、费用分摊明细表)(如有,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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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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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一起申请,建议选择简单拨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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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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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申请人拟订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登录江门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新建维修项目并发布公示信息,将立项公示、预算分摊清册打印后,连同拟订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张贴在物业显著区域公示,并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公示使用方案和表决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立项申请。公示期满后在系统录入表决结果,提交立项申请,核对信息,上传要件,保存并提交后,打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分摊清册。申请人到维修资金窗口提交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纸质材料。 3、立项受理。维修资金窗口自收到立项申请后出具受理告知单,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4、立项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在网上公告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5、拨付申请。网上立项受理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工程进度在网上申请维修资金划拨,打印维修资金拨付申请表连同验收公示、分摊清册竣工验收表和相关图片,到维修资金窗口提出拨付申请。项目是分阶段实施的,可以按照阶段申请拨付。 6、拨付受理。管理机构自收到拨付申请后出具受理告知单,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7、拨付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在网上公告审核结果,并向银行发出维修资金拨付单,将维修项目工程款划至施工单位。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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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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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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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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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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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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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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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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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蓬江、江海区的: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堤西路88号)四楼B区市住建局79-82号窗口,电话:0750-3829717、0750-3871336。 物业在新会区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古榕路38号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电话:0750-6668454。 物业在台山市的:台山市环城西路55号五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电话:0750-552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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