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应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预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车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交付使用前,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